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赵锡元《试论
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赵锡元《试论殷代的主要生产者“众”和“众人”的社会身份》。
认为是奴隶主。束世激《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认为,甲骨文中“众”和“众人”有别,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代基本生产者。陈福林《试论殷代的众、众人与羌的社会地位》认为,“众”和“众人”虽同属奴隶主阶级,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
认为是奴隶。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及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陈梦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份》,王承礻召《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对于<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的几点补充意见》,王玉哲《试述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
认为是族众。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杨械《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张政娘《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
上述五种意见最大的分歧在于众和众人的身份是否为奴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古代史料,包括甲骨文、金文、考古及古文献等的深入研究。据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意见较可信从。
工
中国古代“凡执技艺者称工”。如以奏乐、祝诵等事为职者、医者、卜者、相人相畜者、绘画者、御车者等等。不过比起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来,其他各种工的数量和重要性都要小得多。
工的门类众多。《考工记》所举的就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古人总称各种工为“百工”,这一名称早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就已出现。工官在古代也往往称为“工”或“百工”,但是古书中还以“工”和“百工”指称一般官吏,因此指称工官的“工”和“百工”往往被后人误解为指一般官吏。
在原始社会晚期,出现了一些擅长某种手工业的氏族和大家族。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些氏族和大家族有不少变成了隶属于王朝或诸侯国的百工。一般族人成为世袭的工人,其身份近于庶人,族长则成为统率他们的世袭工官。古书上说“有虞氏上陶”而“虞阏父为周陶正”,薛国“奚仲始作车”,“居薛以为夏车正”。商周铜器铭文中有“木工”、“段(锻)金”等族氏,似可为证。除这种“百工族”外,商周时期也存在不少奴隶身份的工。属于大贵族(包括王)私人的工,大概有不少是这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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