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是力量的竞赛,但不单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还是经济力量的竞赛。因为军事力量的强弱,都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物质基础的。虽然古代战争方式简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不像现代那样明显,但没有充足的军粮和一定的武器装备,也难以获得战争的胜利。商鞅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特别强调农业生产,把农与战并重,看作是获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他说:“圣人知治国之道,故令民归心于农”,农业发展了,才能“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从而他得出结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重农重战,是我国古代军事家的一贯重要思想。而商鞅,则是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农、战重要意义的军事家。农、战,是商鞅军事思想的核心。
认为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政治
战争产生于政治,政治对战争胜负起决定作用。商鞅虽然还未能从理论上认识到战争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但他已经认识到“战法必本于政胜”。认为要取得对外战争的胜利,首先要搞好国内的政治。商鞅所谓的“政胜”,即保证战争胜利的政治条件,主要有四条。
.“缘法而治”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首先必须能确实控制全国民众,使其绝对服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一个职能,就是“缘法而治”。即实行法治。商鞅说:“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规定了严酷的刑罚维护法治,使“民莫敢议令,”“有敢(duo,删改)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举国而责之于兵”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重要的必须有足够的军队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实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认为“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王业成就于兵强),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要求全国民众都当兵)”,所以商鞅特别重视户籍制度。据《文献通考·兵考一》说:“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戍边一岁,谓戍卒”。“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证秦国有充裕的兵源,使秦军高达“带甲之士百万”。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第一个提出并实行全国适龄民众都要服兵役的动员制度的军事家,就是商鞅。这一制度对我国军制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一民于战”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主要的必须使军队经常保持有勇敢杀敌的高昂士气。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三个职能,是“一民于战”,即用法律、制度来培养和巩固全民重战的精神。商鞅说:“民勇者战胜,民不勇战败。能一民于战者,民勇,不能一民于战者,民不勇”;“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怎样才能一民于战?商鞅认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则兵无敌矣”。所以商鞅实行了对历史产生深刻影响的军功爵制度,使“利禄官爵搏(专)出于兵无所异施,”不论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禄,只有在战场上立劝,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商鞅还对于军功的晋级加赏办法,以及户口登记、攻城和野战立功的标准、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与赏伴随而行的则是重刑。商鞅认为:“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约也”。例如他规定,攻城时突击队员(陷队之士)十八人编为一组,能拼命奋战,完成任务,每人赐爵一级,战死者由家中一人继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奋战,则斩首;逃避战斗,则处以当众车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赏刑两手使全民重战,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比他稍后一点的荀况,曾对齐、魏、秦三个大国的制度及战斗力进行评论。荀况认为:崇尚个人技击的齐军,只有“事小敌”;实行“武卒”职业兵制度的魏军,“数年而衰”;只有用赏刑两手,“使天下之民,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的秦军,才最有战斗力。他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溃败。这种评价,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