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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是力量的竞赛但不单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还是经济力量的竞赛因为

2022-11-16 16:43:45 发布 浏览 293 次

战争是力量的竞赛,但不单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还是经济力量的竞赛。因为军事力量的强弱,都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物质基础的。虽然古代战争方式简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不像现代那样明显,但没有充足的军粮和一定的武器装备,也难以获得战争的胜利。商鞅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特别强调农业生产,把农与战并重,看作是获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他说:“圣人知治国之道,故令民归心于农”,农业发展了,才能“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从而他得出结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重农重战,是我国古代军事家的一贯重要思想。而商鞅,则是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农、战重要意义的军事家。农、战,是商鞅军事思想的核心。

认为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政治

战争产生于政治,政治对战争胜负起决定作用。商鞅虽然还未能从理论上认识到战争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但他已经认识到“战法必本于政胜”。认为要取得对外战争的胜利,首先要搞好国内的政治。商鞅所谓的“政胜”,即保证战争胜利的政治条件,主要有四条。

.“缘法而治”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首先必须能确实控制全国民众,使其绝对服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一个职能,就是“缘法而治”。即实行法治。商鞅说:“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规定了严酷的刑罚维护法治,使“民莫敢议令,”“有敢(duo,删改)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举国而责之于兵”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重要的必须有足够的军队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实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认为“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王业成就于兵强),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要求全国民众都当兵)”,所以商鞅特别重视户籍制度。据《文献通考·兵考一》说:“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戍边一岁,谓戍卒”。“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证秦国有充裕的兵源,使秦军高达“带甲之士百万”。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第一个提出并实行全国适龄民众都要服兵役的动员制度的军事家,就是商鞅。这一制度对我国军制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一民于战”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主要的必须使军队经常保持有勇敢杀敌的高昂士气。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三个职能,是“一民于战”,即用法律、制度来培养和巩固全民重战的精神。商鞅说:“民勇者战胜,民不勇战败。能一民于战者,民勇,不能一民于战者,民不勇”;“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怎样才能一民于战?商鞅认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则兵无敌矣”。所以商鞅实行了对历史产生深刻影响的军功爵制度,使“利禄官爵搏(专)出于兵无所异施,”不论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禄,只有在战场上立劝,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商鞅还对于军功的晋级加赏办法,以及户口登记、攻城和野战立功的标准、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与赏伴随而行的则是重刑。商鞅认为:“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约也”。例如他规定,攻城时突击队员(陷队之士)十八人编为一组,能拼命奋战,完成任务,每人赐爵一级,战死者由家中一人继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奋战,则斩首;逃避战斗,则处以当众车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赏刑两手使全民重战,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比他稍后一点的荀况,曾对齐、魏、秦三个大国的制度及战斗力进行评论。荀况认为:崇尚个人技击的齐军,只有“事小敌”;实行“武卒”职业兵制度的魏军,“数年而衰”;只有用赏刑两手,“使天下之民,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的秦军,才最有战斗力。他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溃败。这种评价,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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